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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二 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20 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第 21 條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