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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三 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