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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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四 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23 條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