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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105年09月14日)
第 11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得調增其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不受第七條及第九條補助比率之限制: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前項第二款之投資屬高污染性產業者,應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