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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105年09月14日)
第 17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相關先期作業規定,完成規劃及評估作業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計畫型補助款納入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