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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105年09月14日)
第 23 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所定用途編列及執行,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編列或撥付分擔款,依該控管機制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部分,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