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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105年09月14日)
第 24 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月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