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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105年09月14日)
第 6 條
中央為瞭解直轄市及縣(市)與其所轄鄉(鎮、市)之財政狀況及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得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相關預、決算資料與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及縣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拒絕;其不予提供時,中央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