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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 112年06月27日)
第 13 條
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