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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 112年06月27日)
第 15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主管機關按月撥付受分配地方政府,並以平均撥付為原則。但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前,視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情形,調整最末一月或二月之撥付金額。

前項撥付受分配地方政府金額,應扣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由銓敘部及教育部通知主管機關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代為撥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金額。

本稅款相關稅收之實際收入情形,由主管機關按月登載於相關網站。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行政院核定數,於受分配地方政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主管機關後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