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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 112年06月27日)
第 3 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