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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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年11月26日)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三所稱基金,指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種基金,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基金,以該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