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 108年01月19日)
第 3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