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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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 98年02月19日)
第 3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辦理。
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