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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 101年08月17日)
第 12 條
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

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