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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 101年08月17日)
第 6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利息。

前項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漏收或短收款項,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仍無法徵起者,應由稽徵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賠繳,並通知轉委代收之公庫代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