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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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 101年08月17日)
第 8 條
前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其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所收稅款,亦同。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稅款,其辦理收款、登帳、編製表單及電子傳輸金資流等作業,應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以維公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