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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8月18日)
第 10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