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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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8月18日)
第 12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