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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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8月18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