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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年08月18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條所籌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