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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07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財政部指定擔任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以下簡稱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