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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 108年04月10日)
第 4 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

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