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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 108年04月10日)
第 5 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