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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 108年04月10日)
第 6 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