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紀律法
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 108年04月10日)
第 7 條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