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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 108年04月10日)
第 7 條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