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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4月10日)
第 18 條
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