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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 112年03月27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有關普發現金系統平台建置,由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