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 112年03月27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