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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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 112年03月27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主管機關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普發現金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