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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