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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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年12月27日)
第 18 條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菸酒營業項目。
三、總機構所在地。
四、負責人姓名。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