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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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六 章 稽查及取締
( 106年12月27日)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