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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6年12月27日)
第 57 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