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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 106年12月27日)
第 9 條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