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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2年03月22日)
第 12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包括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