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2年03月22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事務之規費收入,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後解繳國庫;其所需委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