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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2年03月22日)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