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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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01日)
第 10 條
酒類日期之標示,應標明國曆或西曆之年月日。但有效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該有效期限至當月之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