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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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01日)
第 13 條
本法所稱地理標示,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地區或國家之規定。
酒類之標示,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酒類標示地理標示時,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地理標示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