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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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01日)
第 14 條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