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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01日)
第 5 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

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

第一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之修正,於分類修正生效六個月後配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