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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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01日)
第 9 條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