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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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26日)
第 11 條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前項酒精之販賣業者,應以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