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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四 節 未稅菸酒移運 ( 112年03月25日)
第 22 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立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菸酒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菸酒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