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 112年03月25日)
第 33 條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