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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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 112年03月25日)
第 33 條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