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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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 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 112年03月25日)
第 7 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