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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第 五 節 物體消滅之處理 ( 112年03月25日)
第 39 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