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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29日)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