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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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 103年12月29日)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於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檢附文件所載事項有虛偽不實或重大瑕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